遗失电子发票仍然按目前规定办理登报声明等相关手续,但纳税人必须登陆系统作废遗失的电子发票。必须注意的是:1.由于系统暂时不提供发票补打功能,每张 发票只能打一次,请客户一定要保管好发票。2.根据省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 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 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1)如果仅仅是丢失发票,由业主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向开具方申请开具上述证明。(2)如果丢失的发票要红冲,由业主向开具发票方出具说明丢失已填 开发票联相关书面材料、证明以备查,然后按红冲、作废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