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该文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所以在 2011年2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可以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而2011年2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才能作为有效凭证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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