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对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2011年在15周年庆期间向参加庆典晚会的来宾发放金额为105万元的纪念品,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补征个人所得税21万元,并依法收取了滞纳金和1倍罚款。请问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来源:广东税网 日期:2014-07-21
答:正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2点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企业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