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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为满足企业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   二、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 结算业务。   四、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和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民政 府应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并报送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审核。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 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 顺利进行(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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