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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必须向科委立项才能加计扣除吗?

我司是委托其他公司开发的,请问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必 须要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吗?不去科委立 项,公司自行立项拿去国税备案行吗?一般什么时候科委接受企业立项的?

答:(一)备案条件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并符合下列 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备案:纳税人办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 〔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的规 定。(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国税部门管辖企业填报《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格式见附件1;地税部门管辖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 表》,格式见附件2);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格式见附件3);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项目计划书或立项书的编写要求见附件4); 4、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格式见附件5);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 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机关等内容); 8、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此外,2008年已通过市科技或经贸部门初审的纳税人在 办理200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时还需报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三)备案程序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2、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备案”、“不予备案”或“需要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备案审核意见,并告知纳税人。 3、需要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的纳税人按归口管理分别向市科技或经贸部门申请鉴定,取得鉴定意见书后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转自东莞国家税 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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