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的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在比对相符后凭主管税务机关打印的《稽核结果通知书》方能抵扣。
特此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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