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造业及村集体经济200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实施方案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450号)规定,制 造业及村集体经济可享受200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具体按照“先全额征收,后返还一半”的方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惠范围
主营业务属于制造业的纳税人自有自用的房产、土地,以及以村集体为纳税人的房产、土地,可享受200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并按照先征后返还的方式办理。
二、优惠期限
享受优惠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纳税人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含当日)将上述所属期的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入库,方能办理享受税收先征后返还优惠。2010年4月1日起缴纳入库(包括查补入库)的,不再享受优惠。
三、办理流程
(一)市地税与财政部门每月初及时更新和整理符合条件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数据。各镇(街道)财政分局从每月初第6个工作日起,受理符合优惠条件并且截至上 月底已实际缴纳200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提出的先征后返还申请。纳税人可在办公时间内到当地财政分局办理先征后返还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先征后返还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200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先征后返还申请表》(加盖公章);2、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电子缴税凭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为避免重复上门办理,纳税人可提前登录东莞财政网(http://czj.dg.gov.cn)或东莞地税网(http://www.dgds.gov.cn)下载申请表格填写并盖章。
(三)申请接受返还资金的银行账户户名必须与纳税人全称相一致。为方便个体户办理返还手续,个体户可选择以经营者(负责人)姓名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接受返 还资金。以这种形式填报账户的,除以上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经核对符合优惠条件且《200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先征后返还申请表》内容填写无误的,财政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电子缴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受理”印章及注明受理时间后退回纳税人,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由财政分局留存。
(五)财政分局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拨付应返还资金。
四、办理时限
(一)从2009年9月起,符合优惠条件纳税人即可按上述程序办理先征后返还手续。
(二)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税后,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到财政分局办理返还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五、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东莞市财政局(咨询热线),22831111;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22887110。纳税人亦可登录东莞财政网或东莞地税网,或向当地镇(街道)财政、地税分局查询。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