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我企业是一个很小的加工企业,业务上难以按一般纳税人来运作,但现在因当年加工费达到50万,电脑系统就认定我企业必须认定,按规定是怎样的,各行企业标准的怎样,请告知。
答: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 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万元的,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于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企业,纳税人可自行提出一般纳 税人认定申请,主管国税分局也会在纳税人超过标准的次月通知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最迟不超过次年一月底以前将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主管分局经过 催办仍然不提出认定申请的超标准企业,一律由主管分局直接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5]150号文)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转自东莞国家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