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ection1;}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 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同时明确,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三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东城、南城、莞城、万江、松山湖按7%,其他各镇按5%。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对于按月申报“三税”的 外资企业,应从2011年1月的征收期起,根据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要求,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 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为了操作简便,生产企业可将经国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 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并在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即外资企业应从2011年2月的征收期起对经国税部门1 月审核的所属期12月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